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72民初1111号
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
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76元,减半收取128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军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嵇钰涵
书 记 员 汪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