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07号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市某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某中等职业学校、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