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09号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市某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高级中学,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某职业学校、徐州市某高级中学、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