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鸿之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09号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市某职业学校,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被告:徐州市某高级中学,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理事长。 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某职业学校、徐州市某高级中学、第三人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徐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