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2民初7800号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东路6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西里136号。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装备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装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丰食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装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丰食品公司立即偿付欠款37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华丰食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签订定制合同,合同约定剩余10%货款37500元六个月内付清。原告华力装备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华丰食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华丰食品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3日,原告华力装备公司与被告华丰食品公司签订定制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华丰食品公司购买原告华力装备公司300#真空油炸机、真空洗油罐、翻筐器、冷却塔各一台,价值375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被告华丰食品公司3天内预付货款的30%即112500元,甲方即原告华力装备公司开始生产,设备生产完成发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一周内,付货款的60%即225000元,剩余10%货款即37500元六个月内付清。
2021年12月3日,原告华力装备公司将被告华丰食品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华丰食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225000元。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1)鲁0782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丰食品公司偿付原告华力装备公司货款225000元,同时确定付款期限六个月已届满。被告华丰食品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按照法院确定的时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该上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华力装备公司陈述与被告华丰食品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定制合同为证,由此可见,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华力装备公司已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被告华丰食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华力装备公司要求被告华丰食品公司支付欠款37500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华丰食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欠款3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财产保全费395元,共计764元,由被告晋江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