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2民初9317号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6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PUJAT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系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655号3幢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4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加工定作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设备,并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达成合意。原告如期保质完成设备的定制,且送达约定地,被告相继支付货到款项和安装款,但至今尚欠设备款66400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卖方、被告作为买方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设备加工定作合同,载明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分风风箱、风机等设备,总价款388000元(含增值税发票);交货时间:收到定金20天,交货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高技路655号绿亮科技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116400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发货前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1522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2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25%(97000元),原告开具发票,剩余合同价款的5%(19400元)3个月内付清。原告负责安装调试。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年,应每日向原告支付每一批未付款的1‰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设备制作完成后将设备被告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于2021年10月23日支付50000元、2022年3月9日支付121600元、2022年3月16日支付100000元、2022年6月25日支付50000元,合计321600元,至今尚有货款664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设备加工定作合同、发货单、设备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调解协议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设备,至今尚有货款664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货款66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保全费684元,合计1414元,由被告上海雪艺制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