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8522号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路6777号。
被告: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设备。原告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但被告至今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且原告现未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主体的存在。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