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9312号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人民东路6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市赣榆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市赣榆区。。
被告:***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
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山东华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