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执23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和谐家园小区4号楼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和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孜如孜,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和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裁字第30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140,119.42元,执行案件受理费90,540.12元,合计23,230,659.5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和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和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其名下在新和县X小区X号楼、X座、X座、X座的所有未备案的商铺和住宅,为了便于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于2023年1月9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请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商铺和住宅房的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4,199,684元。于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云 丽
审 判 员 *** 江 ***
审 判 员 *** 江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提 ***
书 记 员 达吾拉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