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3259号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东方花园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彭楚贵,该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团结路1号。
法定代表人:索善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力斗,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局副局长。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库车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已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4.00元,减半收取1,257.00元,由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