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978号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彭楚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达提古力·斯迪克,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沙雅镇人民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夏帕克提·吾守尔,该县县长。
第三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负责人:阿地里·牙森,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雅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雅县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湘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新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