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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14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2)苏0303执保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席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