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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205号 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澄海路支行,账号:10×××33;2、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萧山支行账户,账户:33×××07。申请人已就其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席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