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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86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中桥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余理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文化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念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山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修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