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库尔勒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801民初41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和静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被告:库尔勒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雅,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库尔勒市朝阳路时代星街接待中心。
被告:新疆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忠敏,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库尔勒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袁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