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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3民初4083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工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