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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安置楼**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优诗美地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南钰大厦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 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家,住五,住五家安西街****iv>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57元,本院减半减半收取计5186.28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5186.29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