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澳龙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春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68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交付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检测报告、合格证、预拼装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自检报告)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杨 延 海
审判员 秦 立 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木拉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