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疏勒县**彩钢加工部,住所地新疆疏勒县吾斯塘博依路民俗风情街1-1-112号。
经营人:姚巍,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吾斯塘博依路民俗风情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73号1栋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屈汉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疏勒县**彩钢加工部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疏勒县**彩钢加工部于2021年10月26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疏勒县**彩钢加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疏勒县**彩钢加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00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疏勒县**彩钢加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努尔阿里亚
审判员 尼亚孜艾力·吾不力
审判员 苗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先木西卡门·阿布都吾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