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73号1栋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屈汉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蒙奇商业广场北侧98幢1-B-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瑞阳商贸有限公司二楼。
负责人:王伟民,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7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宏基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50000元,利息400000元,损失6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合计12750000元,执行费80150元。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准东开发区昱景花园项目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尝权。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1年1月27日陆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存款、车辆信息,并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7月19日将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