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4165号
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4元,减半收取计6452元,由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德红
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