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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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603民初85号
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以南、重庆路以东10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盛峪口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工业园区青湖北路3288号准噶尔农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盛峪口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82元,减半收取计26041元,由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