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6民初1924号 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额23477474.99元,后变更为600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已预交159187.37元),由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132287.37元退还原告新疆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