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3民初6101号
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97093480R(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