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523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5993号调解书:一、被告***给付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192700元,其中,2021年6月15日前付60000元,2022年农历中秋节即9月10日前付132700元,原告放弃与诉请差额部分的主张;二、被告***若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兑现,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安徽新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可按实际欠款金额申请法院执行,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元,由被告***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2年7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受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