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先锋轮窑厂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财保95号 申请人: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867446(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先锋轮窑,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卓山村村,注册号:3415236000764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先锋轮窑厂合同纠纷,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先锋轮窑厂在舒城县城关镇政府征收补偿款39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三沟段枫丹·欧洲华城E16幢1层105室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县城关镇先锋轮窑厂在舒城县城关镇政府的征收补偿款390000元;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三沟段枫丹·欧洲华城E16幢1层105室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需将保全裁定一并提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