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9338号
原告:***,男,汉族,自由职业,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巧,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日,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是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施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867446。
法定代表人:马钰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同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聂爱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后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