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曾用名: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3916335D。

法定代表人:马运武,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84867446。

法定代表人:马钰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耀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80余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3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在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恩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冯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