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122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圈湾沟(九合物流园8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12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涉案土地主管变更登记的职能机构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14元。因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新九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12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