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汇盈讯科智能科技(佛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913号 原告: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圈湾沟(九合物流园8号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汇盈讯科智能科技(佛山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3座2幢501房之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汇盈讯科智能科技(佛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按原告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汇盈讯科智能科技(佛山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告知原告确定被告地址后重新起诉。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94元,退回给原告兰州恒通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