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金桥线缆有限公司、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民初103号 原告:济宁市金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26号沿街综合楼东起第三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7812400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以南德源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2290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1,男,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2,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国际新城东四路1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5654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宁市金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昱通安装有限公司、***、***1、***2、山东火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金桥线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金桥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