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3001执恢36号 申请人: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即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阿图什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13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自愿达成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心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还款220万元,2024年3月1日还款100万元,2024年6月1日还款剩余的1145400元。本案执行标的4300000元,执行费45400元(未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3001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