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27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324378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