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784号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
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红。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