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784号之一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
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0735元,减半收取计5368元,由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