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镇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希平,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奇、郭永生,被上诉人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虎、闫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壁市路兴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祁 祎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