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2财保228号之一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水县。
被申请人: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810590。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