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03财保9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老庚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8GL4A1W。
经营者:***,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号酒店公寓9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810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老庚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老庚钢管租赁经营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2136012408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老庚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金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老庚钢管租赁经营部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