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财保75号之一
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雾灵山镇人参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64889896N。
法定代表人:赵仕军,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4951197。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
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冀082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二一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