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财保75号
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雾灵山镇人参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仕军,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
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00元。
二、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兴隆县实德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海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