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内蒙古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26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察右前旗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9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委托评估工程造价时未征求***、***的意见,且对***所列的工程项目完成的施工量未经***、***签字认可。***、***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所以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也同意。***、***提供了施工方案图纸以及工程预算,并请求到施工场地逐项核实完成工程量,可二审法院未支持而维持原判。***、***认为二审法院以乌兴造鉴报字(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持原判,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金汇农畜产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经工商登记,其名称变更为内蒙古万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中,(2015)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一审法院委托乌兰察布市兴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合格,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意见书,鉴定结论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质证,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并对***、***的质询事项预留了合理期限提交书面异议以进一步核查,但***、***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承担的马铃薯果蔬气调库2号仓库轻工部分重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交确实充分的工程材料配合鉴定,二审法院依法中止鉴定。所以,***、***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其并无反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原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