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23)内0522民初4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请求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北省香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未提交答辩意见。 乌兰察布市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且涉案工程逸品蓝山小区所在地为××镇,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因案涉工程逸品蓝山小区位于××镇,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