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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1民初5213号
原告:***。
被告: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圩湖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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