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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3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圩湖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为:1、其在2013年5月9日到马圩公司进行工作培训,并签订《马山街道蓝藻打捞人员安全职责告知承诺书》,其在收到该承诺书后被告知于5月21日到马圩公司檀溪湾蓝藻打捞点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上午七点半到下午六点半。由于在***诉马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前案中,法院已经判决其与马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马圩公司及承包人***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马圩公司与***签订承包协议,***承包马圩公司,马圩公司为发包人,***为承包人,而***与***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故***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作为发包人的马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马圩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要求马圩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5月9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该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应当以***与马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案判决的认定,***与马圩公司在2013年5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推翻该生效判决,故***要求马圩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同时,由于***与***之间仅有雇佣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故原审判决认定***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亦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