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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3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圩湖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马圩蓝藻打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1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起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为:1、其在2013年5月9日到马圩公司进行工作培训,并签订《马山街道蓝藻打捞人员安全职责告知承诺书》,其在收到该承诺书后被告知于5月21日到马圩公司檀溪湾蓝藻打捞点工作,约定工作时间为上午七点半到下午六点半。2、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基于本案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1342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660号案的当事人相同,构成重复诉讼。但本案是拖欠工资,1342号案是确认劳动关系,660号案是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不存在重复诉讼。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作为发包人的马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马圩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要求马圩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奖金、病休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但该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应当以***与马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案判决的认定,***与马圩公司在2013年5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推翻该生效判决,故***要求马圩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奖金、病休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况且本案中***主张的诉请已经包含在前案中,故原审法院关于***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