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378号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城南一路海旺家园6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鹏伟,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定西市。
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68元,由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