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

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4378号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城南一路海旺家园6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鹏伟,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定西市。         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68元,由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