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5289号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城南一路海旺家园6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洋芋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辛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191元,期满后原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未预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