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2446号
原告:甘肃青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安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克俭,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青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青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海旺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