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2民初4132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8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53100267T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的经理,电话:13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另案起诉确认本案案件证据的效力,举证的需要,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