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6812号
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10月23日,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以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结清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建德市钦堂乡某挖机租赁服务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