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758号 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49998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建山路1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935527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计2948元,由原告温州久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